CHN
VERTIC TRIPLE LOCK II 三重锁安全带符合标准
EN 361, EN 813, EN 358 及 ANSI Z359.11
普通使用提示
本产品属于个人防护设施, 作为坠落保护,由个
人使用。本使用说明包括重要提示。本产品使用
以前,须首先阅读并理解说明中的内容。转卖方
须向使用人员提供所在国语言的文件材料,以保
证文件材料在使用期间始终完好齐全。以下使用
说明对于合理使用至关重要。但决不能替代攀岩
和高深作业的经验,责任及认知,不能免除可能
出现的危险以及个人风险责任。使用者必须受过
训练、富有经验,或者在相应指导和看护下使
用。使用者必须明白,身体或心理欠佳会带来安
全隐患,无论是正常还是紧急情况下。注意: 违背
本使用说明可能引发生命危险!
普通安全提示
攀岩和高深作业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,通常有潜
在的危险。行为不当或不注意可能引发伤亡。本
产品与其它设施组合使用的话,使用安全性可能
相互受到影响。本产品需要与带CE标识的个人安
全防护设施(PSA)及其部件一起使用,作为高空防
坠保护。更改或拆卸产品原装部件,可能会消弱
产品的安全性能。未经生产商书面同意或建议,
不得对器材作任何更改或加装其它部件。使用前
后须检查产品及安全带的锁扣是否有损坏。确保
器材能正常使用,功能无误。产品的使用安全性
存在任何疑虑时,必须立即停止使用。滥用或错
误使用情况下,生产商免除一切责任。使用方或
责任方要为可能出现的危险负责。使用本产品
时 , 我 方 建 议 您 还 要 遵 守 相 关 各 国 的 法 律 规
定。PSA安全防护设施只允许用来对人员作安全
固定。
产品专门的信息,图示注解
使用前,使用者需要制定一相应的救护方案。该方
案须确保能够对坠入个人安全防护设施的人员实行
迅速、有效的救援。吊带静止悬挂可能造成伤亡(
悬吊创伤 )。所有绳带头需要塞到橡胶带下边作
为保护。带子太长可以向内折。在活动设备及电源
附近作业,在锋利边缘、粗糙表面及光照影响下
(UV紫外线射线) 工作时,请特别保持警惕。
起吊点
起吊设施的位置和起吊点的选定,完成作业的方
式都具有极高的安全意义,决定是否能把自由下
落危险和下落高度降到最低。
为避免跌落时负荷过大或出现摆动下落,安全固
定点应尽可能在受保护人员的纵向上方。固定点
和被固定人员之间的连接器材/固定设施应尽可能
拉紧并保持拉紧。避免出现坠绳! 固定点的设计和
选择需要注意,与个人防护设施的连系不得影响
它的强度,使用期间不得损坏个人防护设施。锋
利的棱角、毛刺和挤压处可能严重影响强度。必
要时,用合适材料把边缘和毛刺部分盖住。固定
点和起吊设施需要能承受可能出现的任何负载。
即便使用带式缓冲器(根据 EN 355),固定点的选
择也要确保能承受至少 12 kN的坠落负载,参见
标准EN 795。
使用连接器材时(防坠收集系统) 请注意,连接器
材的总长度不得超过2,0 m,包括缓冲器和连接部
件。
应用
EN 361: 把安全带在胸前或背后通过防坠固定环(
固定点) 与防坠系统连接 (A)。所使用的连接器件(
锁具) 需要满足 EN 362标准的要求。根据标准EN
361,一个防坠系统只能使用一个防坠安全带! 每
个防坠系统必须带有一符合EN
器,一个EN 360标准的登高安全设备,或者一个
EN 353-2标准的活动式防坠安全器。(如果安全带
承重超过 100公斤,则防坠系统必须适合特殊载
重量)。使用防坠收集系统之前需确保,受保护人
员作业位置下方有足够的空间 (从而排除与地面或
某个障碍物碰撞的危险)。
EN 813: 连接器件用作坐式安全带,应挂入前边
中间的固定点 (C)。最大载重(包括装备) 为 150公
斤。
尺寸表请参见图示10。注意: 该固定点不适合防坠
收集目的。
EN 358: 侧面固定点 (B1) 位于腰部,用作作业位
置定位。腰部高度的背后固定点 (B2) 只用作靠
背。侧面固定点必须成对使用。使用者如果有悬
吊危险或者可能承受突然的收集冲力,则不应使
355标准的缓冲